襄樊市培训机构将实行周期记分制,一年12分,扣完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20-08-19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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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推进校外培训市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文明〔201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建立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艺术体育类、科普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法人代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违规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机构或举办者。 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信用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区域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周期记分制,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满分12分,记分实行减扣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机构与举办者和法人代表得分同步联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法人每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设立奖分项,奖励每次记分分值为1分、3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奖分最高不超过6分,所得奖分可抵消一次性扣分达到12分以外的情形。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可以进行销分;累计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信用管理时,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取证核实,然后进行记分或销分,由检查人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档保存。 校外培训机构和法人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记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扣分累计达12分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注销其办学许可证,纳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黑名单”,将名单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平台,营利性机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名单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非营利性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将其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录入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示。同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举办者和法人代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抄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监管。 被列为“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法人在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被列入信用严重失信名单的无证无照举办者,在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按要求停止继续办学、妥善安置学生、出具信用承诺书后,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严格遵循信用修复程序受理并作出相应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抄告相关部门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一)加强领导。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是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破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与本地信用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多方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对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记分细则进行解读,对扣分、奖分和销分标准进行培训,促使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对信用管理的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和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加强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一校一档”的要求,为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管理得分情况及依据、年检情况、承担社会公益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诚信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