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中心>精选>《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4作者:玉溪市教育体育局 来源:玉溪市教育体育局
一、政策背景
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不但增加了人民群众家庭经济负担,还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自2018年6月以来,玉溪市教育体育局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一边治理、一边规范、一边审批,全市实施审批的培训机构从2018年的71个增加到了485个。2019年,市区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各部门人员大量流动,承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大量流动轮岗,而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基本是多年来零零散散在不同文件和通知中有些描述,一直缺少相对系统的管理文件来指导市县两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2020年2月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校外培训机构长时间全面禁止线下教学活动易导致收退费纠纷、线上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等投诉的不断发生。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全市还将有大量的校外培训机构面临审批。面对校外机构体量的不断增大及各种问题的不断发生,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为主管部门人员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健全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四)《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
(六)《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三、目标任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由总则、设置标准、申请审批登记、变更和终止、组织与活动、监督管理、违规处理、附则8个章节48条条款组成。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及实施监管的模式和主体;第二章设置标准,明确了举办者、培训场所、办学投入、师资队伍、章程、培训内容、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设置的详细要求,为举办者和审批部门提供了详细的设置说明和规范,便于审批前的准备;第三章申请审批登记,对申请内容、所需材料,审批程序、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分类登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四章变更和终止,重点对相关流程进行了规范;第五章组织与活动,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发布,办学行为,建立完善收退费制度,权益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了明细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突出了各种制度健全完善的要求;第七章违规处理,明确了各种违规情形的处置办法。第八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五、涉及范围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
六、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省相关文件明确的设置标准。
七、注意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职员工方面,要求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运营中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师资情况、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约定学习项目、形式、争议问题解决等内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监督管理部门注意事项:要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年报制度,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年检年报评估中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责令其进行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办法除了分章节进一步梳理摘录上级相关法规、文件关键内容和要求外,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收退费、线上教学和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关于收退费,办法中第三十四条提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一定比例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因培训机构或培训学员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参加培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部分的费用。关于如何开展线上教学,第三十九条第2条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线开展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的通知》要求,登录“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xspx.eduyun.cn)提交资料进行备案,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线上教育服务的机构,要将培训课程信息、培训人员信息等内容报送生源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规范经营承诺书,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不得招生培训。关于规范学科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6条中作了明确安排: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科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教育部相关工作指南,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由审查委员会对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以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名义出具审核结果。如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宣传、统战、民族、测绘等部门进行联审。

2013-2029 Mifong.cn All Rights Reserved 蜜蜂网

免责申明:蜜蜂网信息均来自于网络搜索,登载此处出于第三方资讯交流学习

本网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沟通联系微信:mifong-cn   豫ICP备13014756号-1

友情链接:

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 南通家教网 中国企业家 腾讯教育 搜狐教育 新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