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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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应按学期、课时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如果违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将经营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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