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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复工!

发布时间:2020-07-02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

有序恢复线下课程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稳妥有序恢复开学工作,积极回应校外培训机构开班需求和家长关切,依据相关要求,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

一、复课时间及适用范围

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开班前准备工作后,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恢复线下课程。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全面细致地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风险得不到控制不复课、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复课、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复课的总体要求,审慎稳妥有序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确保场所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时刻绷紧防范潜在风险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劲心态,持续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登记、测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和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要求,加强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严格落实重点部位消杀措施,消除疫情传播隐患。

(二)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管理部门指导下,在科学研判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切实担负起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管理责任。要积极主动与卫健、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疫情防控部门联动责任。要强化领导责任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对贯彻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的,要严肃处理和问责。

(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卫健、疾控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校一策”要求,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科学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抓实校外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施严格的人员出入管控措施,规范体温检测和“吉祥码”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到校人员都是安全的。要加强家校联系,强化人员健康情况排查,坚持“日报告”“零报告”,确保不漏一班、不漏一人。如发现学员或工作人员有体温异常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应急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三、复课工作程序

坚持“自查自评、书面申请、检查评估、公开承诺”的工作程序,做到“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同意复课一家”,小规模多批次、稳妥有序复课。

(一)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参照当地中小学返校复课检查基本标准,逐项自查自评,积极做好复课准备。

(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课的书面申请。

(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评估。对经过检查评估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分批分期公布可以恢复线下课程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不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恢复线下课程。

(四)经批准恢复线下课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防控责任承诺书。防控责任承诺书事项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细化线下培训方案,不得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组织“提前教学”“超纲教学”,不得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考试、比赛、研讨等集体活动。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合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退费事宜。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日常监管,公布、畅通举报电话,及时发布“黑”“白”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责令立即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线下课程;对未经评估合格私自复课的校外培训机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予以吊销办学许可,并提请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同时退还所收学费。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示符合复课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学生家长选择有资质的、符合复课标准的培训机构。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防控责任承诺书、恢复线下课程批准表。要加强舆情监控和应对,对各类舆情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科学处置。

附件:1.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工作指引

2.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检查表

3.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课程申请(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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