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
为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争创一流营商环境高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办发〔2020〕62号)等要求,深化全市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经会商市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信用审批。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并登记:1.上一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在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2.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3.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4.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二、消除违规准入。持续清理、破除不合规、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除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按《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等规定,由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合作举办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等规定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执行)。
三、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精细化梳理和审批流程优化改革,落实教学点免登记服务。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经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或实地查勘后出具批复,抄送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本市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教学点的,经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或实地查勘后出具批复,抄送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新增教学点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由教学点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监管。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民办学校审批服务按成教函〔2020〕22号文件实施。
附件:1.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XXX 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参考模板)
2.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同意XXX培 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XX教学点的批复(参考 模板)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7月8日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教育厅。
附件1
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
同意设立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参考模板)
XXX(举办者):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设立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申请》收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等规定,经审查,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达到设置标准,同意正式设立。校长____________,办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内容为 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类培训。
请你(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学校设立后,应当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并加强对教学点的党建指导工作;暂不符合条件的要接受属地教育工委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依法、规范、诚信办学,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广告和课程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简化或擅自变更校名,不得跨学期收费或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
特此批复。
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或教育局
202 年 月 日
附件2
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关于
同意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XX教学点的批复
(参考模板)
XXX(举办者):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的申请》收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教办〔2017〕16号)等规定,经审查,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XX教学点达到设置标准,同意正式设立。教学点负责人为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学内容为 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类培训,接受教学点和总校(公司)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双重监管。
教学点设立后,总校(公司)应当加强对教学点的党建指导(或接受所在地教育工委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依法、规范、诚信办学,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广告和课程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简化或擅自变更校名,不得跨学期收费或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
特此批复。
XX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或教育局
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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