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是教书育人培养祖国“花朵”的从业者,却把魔爪伸向天真无邪的孩子,对于这些罪恶的行为,等待他们的不只是法律的严惩,还有从业禁止令。这是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首份关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2020 年 9 月 9 日上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李某某刑罚结束三年内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该建议成功被法院采纳。2020 年 5 月,合肥市某培训机构老师李某某利用职业便利,猥亵三名年仅 9 至 10 岁的学生。案件移送至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全面审查案件细节,认定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时,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罪,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河区检察院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在判处刑罚外,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检察机关一直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这份禁止令也是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的一道“护身符”。下一步,包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将积极探索联合公安、教育、卫生、人社等职能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医疗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入职审查制度,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