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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部分市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
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在对全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八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与收费管理处。(邮政编码:570204)
2.电子邮箱:sfc_fgw@hainan.gov.cn。
3.电话:0898-65239119(省发展改革委),0898-65358923(省教育厅)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现就我省市县(除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辖区内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招生简章、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全省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所在市(县、自治县)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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