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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修法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面向未成年人的学科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21-08-14作者: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天(13日)举行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5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此次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是否有作出相应修改?如何从立法层面帮助家长破解“焦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这些规定对于切实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据介绍,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二是,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四是,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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